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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微商为代表的移动社交电商监管(2)

15-10-28        来源:[db: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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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的监管难点
 
移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虽然把移动互联网经营活动纳入了监管范围,但由于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的私密性、特殊性,对于朋友圈购物、点赞营销、抢红包、“摇一摇”等新型营销方式没有针对性条款。再比如,“抢红包”的红包面额具有一定随机性,到底属于民事赠予行为,还是属于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定性。在消费维权方面,朋友圈里的交易属于双方私下交易,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络购物范畴仍存在争议。
 
浅析微商等移动社交电商监管
 
移动社交平台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落实不到位
 
关于移动社交平台的本质,到底是一种提供社交手段的通道,还是为移动电子商务实施交易的第三方平台,目前社会各界有不同看法。从平台经营者的角度看,以腾讯公司为例,腾讯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司晓认为,微信只是提供了一个社交和通信渠道,使用者利用微信发布商品信息、销售商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平台无关。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微信、微博、陌陌、易信,只要社交平台经营者为平台上的卖家提供了服务,平台就应该为消费者负责。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了虚拟经营场所、技术服务、广告推送体系、支付体系等,基本具备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主要特征,本课题组也认同这种观点。
 
看法上的不同,使平台在相关服务协议中,往往极力排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突出表现在:明确规定不对商品信息、商品质量、权利瑕疵以及买卖双方履行交易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承担任何责任;不保证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或进行相应处理;不履行对入住卖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的责任等。2014年贵州省工商局在处理微信账号“茅台”侵权案中,共发现有71个账号未经授权使用茅台注册商标及图案作为其账号名称和图标,违规发布与茅台集团公司产品有关的营销信息,其中多个账号通过了微信平台的认证。
 
网监人员能力素质和技术手段与监管需求差距较大
 
移动社交平台的技术特性决定了监管存在很大困难。一是事前监管难,朋友圈、群组的封闭性与私密性,在现有技术条件及法律规定下,基本做不到事前监管;二是违法主体确认难,依据《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目前仅要求公众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非公众平台用户不需实名认证,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无法确定违法主体身份及具体地址;三是违法证据采集难,各种聊天记录等证据涉及个人隐私,在未立案的情况下,社交平台没有法律义务必须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情况,朋友圈推送的违法广告主体具有虚拟性、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在后期分享、转发、转载过程中,也难以确定广告发布主体;四是现有监管硬件设施及技术手段缺乏,目前各地已开发建成的网管工作平台和技术手段,对微商、微店这种基于移动社交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新型模式基本不具备监管能力。
 
加强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的监管思路及建议
 
“互联网+”开启了一道创业创新之门,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乐土。完备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将一切经济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微商乱象最终需要法律来规范。我们认为,加强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的监管应该着力解决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建章立制建立完善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法律体系
 
工商系统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在立法顶层设计上保持一定的前瞻性;针对网监工作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或修订现有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网监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突出重点监督平台经营者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建立公平有序的秩序,关键在于如何推动移动社交平台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平台应当严格履行网商经营主体真实身份审核职责,涉及消费纠纷及违法行为查处时能提供有效信息;加强对经营信息发布、产品销售等经营行为的审查,健全和完善交易信息保存、消费维权等制度;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根据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商品,由总局或省市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社会及媒体高度关注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广告违法问题突出的情况,加强新修订的《广告法》学习研究,特别是新增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的相关规定,在新《广告法》9月1日正式实施后,严肃查处移动社交平台的广告乱象。
 
正本清源推进移动电商诚信体系建设
 
针对移动社交平台的卖家良莠不齐的现状,积极探索建立微商卖家信用评价系统,对违法交易主体实施公示并列入黑名单;改进工商红盾电子标识信息承载量,把商家的身份信息、信用状况、被投诉情况、违法违规受处罚等信息向消费者公开,让消费者和市场去识别、选择经营主体;充分发挥网商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
 
加强协同建立多元共治的社会共治监管体系
 
对内要进一步明确各业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跨省市、跨地区监管协作,实现从总局到基层资源共享、协查协办、指挥协调、上下联动。对外加强与通信管理、公安、金融、邮政等部门,以及移动社交平台运营商、各通信运营商、快递企业等的沟通,建立共同参与的协作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包括移动社交平台的注册信息、备案信息、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IMSI号(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手机IMEI号(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IP信息等在内的数据库,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及迭代搜索,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确定违法主体,共同建立部门联动、政企协作、社会共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提升能力建立适合移动电商监管的平台与队伍
 
积极构建与移动社交平台数据流、信息流的汇集与共享机制,发挥“大数据”“垂直搜索”等信息化技术在移动电子商务监管的作用。以总局监管平台为支撑、各省市平台为基础,尽可能地吸收1000至2000万移动购物活跃用户成为监管平台对外公众服务网的信息源,为加强监管提供各种消费投诉举报信息,有效解决网监部门人力不足、技术手段欠缺导致的违法线索不足、情况不明、方位不清的短板,提高开展专项整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和队伍,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纪律严,能打硬仗的网监专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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