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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文化水平的“黑客”入侵高校教务系统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15-04-03        来源:[db: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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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的上诉,裁定维持东丽区人民法院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的一审判决。
 
现年19周岁的刘某只有初中文化。原审另一被告人董某(大学文化)通过网络文章了解到全国各大高校普遍使用正方教务系统作为教务管理系统,储存学生的个人信息及考试成绩,后董某自行研发制作出正方教务系统漏洞的软件,并数次侵入高校的正方教务系统进行测试。2013年4月7日,董某以网名“北方狼”在乌云网发布名为任意获取正方教务管理系统账号密码漏洞的帖子,并对正方教务系统漏洞进行详细描述。刘某浏览乌云网发现董某的帖子后,通过QQ和董某联系,希望学习侵入正方教务系统的方法,并允诺给予报酬。董某表示同意,后通过网络告知刘某侵入方法并作侵入视频演示,刘某学会后董某将其制作的软件EXP通过QQ传输给刘某,双方约定报酬人民币5000元,后董某通过网上银行实得人民币4950元。
 
刘某学会侵入教务系统的方法后,通过互联网查找相关需修改成绩的帖子。此后,刘某侵入多所大学网站,先后为20余名在校学生将不合格成绩改为合格成绩,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余元。2013年11月12日,刘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协助公安机关将董某抓获。
 
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丽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董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辩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记录内容有误,其出生日期应为1996年5月5日,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刘某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否认刘某在公安机关户籍的登记日期。所以法院委托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刘某的骨龄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根据送检X光片所示刘某的六大关节骨骼发育情况,综合评定其骨龄应在19.5周岁以上”。根据骨龄鉴定结论,二中院认定上诉人刘某当前的年龄应为19.5周岁以上。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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