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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一条微信竟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16-04-06        来源:[db: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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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威海市市民戚女士骑着摩托车在路上被一辆轿车撞倒,所幸并无大碍,对方赔了她600元并拍照为证。让戚女士没想到的是,事发第二天她就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人发到了微信朋友圈,并被人家称为“专业碰瓷”的。戚女士对此气愤不已,随即报了警。

    4月3日,经民警调解,当事人张某发布了为戚女士恢复名誉的微信,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4万元。

    被车撞倒获赔600元,对方拍照为证后离开

    3月17日11时许,家住环翠区孙家疃街道办的戚女士骑着摩托车外出买东西,在一个十字路口被一辆拐弯的轿车撞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轿车上下来两名女子,将戚女士扶了起来。这时,正好戚女士的哥哥戚先生开着出租车路过,了解情况后便和戚女士一起与对方交涉。

    两名女子态度挺好,一个劲儿赔不是。戚女士觉得身体没啥不适,摩托车只是擦坏了一些,只是有点心疼刚买不久的皮鞋,最后决定让对方赔600元了事。

    付钱的时候,两名女子提出要一张收据,戚女士称自己字写得不好,不想写。这时,其中一名女子称“那就拍照为证吧”,然后就用手机拍了一张戚女士拿着钱的照片,而后双方各自离开。

    微信上说是“碰瓷”,她感觉“丢死人了”

    3月18日10时许,戚女士接到一个亲戚打来的电话,对方称在微信朋友圈内看到她的照片了,问她怎么回事?

    戚女士也没多想,就把头一天发生车祸的事情告诉了亲戚,随后,亲戚把微信内容转发给戚女士的女儿。戚女士通过女儿的手机看过微信内容后火冒三丈,因为微信中称她是一个“专业碰瓷”的,还附了她拿着钱的照片。

    眼见自己被人说成是“碰瓷”的,50多岁的戚女士感觉“丢死人了”,遂于当日下午向环翠公安分局北沟街派出所报案。

    替人“鸣不平”,他因此赔了4万元

    3月21日,经过多方调查,北沟街派出所确认微信内容发布者为一张姓男子,随后以涉嫌诽谤他人依法对其进行了传唤。

    经询问得知,戚女士被撞倒时,张某的妻子正坐在轿车上,轿车是她同事开的。同事赔偿戚女士600元钱后,张某的妻子特意拍照为证。

    张某听妻子讲了事情经过后就动了疑心,因为他曾听人说在“花园南路有一帮碰瓷的”,而事发时戚女士的哥哥凑巧路过来帮忙,这让张某就以为妻子和同事是遭遇了“碰瓷”。

    出于为妻子和同事“鸣不平”,张某编发了一条“提醒大家注意‘碰瓷’”内容的微信发在朋友圈,并附上了妻子拍摄的照片。

    发了微信没多久,张某又觉得自己的做法有点欠妥,就删除了这条微信,然而此时这条微信已在朋友圈里广为转发,并且被部分转发者进行了后续“加工”。

    4月3日,经民警多次调解,戚女士和张某签署了《治安案件损害赔偿调解书》,张某为戚女士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元。至此,这起少见的微信诽谤他人事件得以妥善解决。

    办案民警提醒,微信作为当下社会参与度较高的社交网络平台,用户在发布信息前,应注意对所发布内容真实性的核实,避免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若用户通过微信群聊、朋友圈等形式发布贬损、诽谤他人人格的不实信息,可能会构成名誉侵权,并承担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甚至金钱赔偿等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这些行为,警方可依规对涉案人员执行拘留或罚款。

    此外,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发布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作为自诉案件,被诽谤的当事人,也可以保留、搜集证据,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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