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娟系四川人,被告胡建军系新田人,二人于1999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相恋,2000年组建家庭,婚后育有一双子女。随着儿女的出生和日常锁事的磕绊,双方感情日益淡漠,加之二人对待问题的思维方式和处事方法不同,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2年,二人在四川投资创业,期间时常发生争吵。2013年9月,因为生活锁事,导致何建军离家出走,之后二人分居生活。今年1月,何娟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考虑到二人都身在外地,来回参加诉讼不方便,便主动通过微信联系到双方当事人,多次做思想工作,并针对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分配等焦点问题进行耐心调解,促使双方放下矛盾,达成一致协议:一双子女由原告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被告自动放弃二人婚后位于原告四川农村老家一幢二层半房屋的应占份额,作为子女的抚养费用。